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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论文_供用电合同不安抗辩权适用研究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现状

一、供用电合同不安抗辩权的界定

(一)供用电合同不安抗辩权的涵义

(二)供用电合同不安抗辩权的特征

    1.供用电合同不安抗辩权行使主体具有特定性

    2.供用电合同不安抗辩权行使时间具有特殊性

二、供用电合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一)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对象

    1.对于居民生活用电客户

    2.农业和小微企业用电客户

    3.对于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用电客户

(二)用电人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三)不安事由是否必须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

三、供用电合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

(一)中止履行

    1.中止供电、停止供电、中断供电比较分析

    2.中止供电的行使方式

    3.提供担保

(二)解除合同

    1.与强制缔约义务的冲突

    2.对于“合理期限”的理解

四、供电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需履行的义务

(一)中止供电时的通知义务

(二)用电人提供担保后的恢复供电义务

(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举证义务

结语

参考文献

一、中文文献

二、外文文献

致谢

文章摘要:在电力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如何确定供用电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何保障供电方权利等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一系列问题。电能具有不可存储的特性,因此决定了电力市场交易有别于其他商品交易,并且受用户经营过程中出现经营困难、破产等多方面的因素影响,电费回收困难是当今电力企业正在面临的一个巨大难题。如何减少用户欠费现象的发展,如何有效防止电费回收风险,是值得从法律层面来进行探讨的重要课题。关于电费回收,如果电力使用人出现了履约能力丧失或可能丧失的情况,此时可以适用不安抗辩权,如此一来就能够从源头上避免其发生,有效达到风险防控的作用。加强供用电合同不安抗辩权适用问题研究,对于加强供电人风险防控,进一步完善国内电力法律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具体而言,供用电合同中不安抗辩权难以实现的问题得到有利于解决,将会促进电费回收困难问题化解,从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利于拓宽供电企业的法律救济渠道,加强对供电企业正当利益的保护力度,保障交易安全,体现公平正义。本文通过借鉴学界先进观点以及归纳实践中具有典型意义的判例观点,结合个人理解和判断撰写本文,希望能对我国供用电合同不安抗辩权制度进行完善,为不安抗辩权在供用电合同中得到良好适用尽绵薄之力。笔者将全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对供用电合同不安抗辩权的涵义、特点进行概述。笔者通过对法条的文义解释,认为供用电合同不安抗辩权就是适用于供用电合同这一特殊买卖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同时对其行使主体特定、行使时间特殊的特点进行分析。第二部分笔者从不安事由的发生时间、对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判定以及适用对象的分析,对供用电合同不安抗辩权的具体行使条件进行论述。第三部分笔者从不安抗辩权的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两大权利入手,通过对“中止供电”“停止供电”“中断供电”的对比分析以及中止供电的行使方式、用电人提供担保的合理性界定,对供用电合同的中止履行这一权利进行详细论述。同时通过与供电人强制缔约义务的对比和合理期限的界定来论述解除合同的权利。第四部分从供电人的义务入手,对供电人的通知、恢复供电、举证三大义务进行分别论述,从而在最后一部分得出结论。

文章关键词:

论文DOI:10.27455/d.cnki.gycmc.2021.000173

论文分类号:F426.61;D923.6